失信被执行人 |
王家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02********0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207民初1573号 |
案号 |
(2019)冀02执48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嘉润堂广告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按照年利率7.8%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21日始至2016年7月2日的借期内利息,按照年利率7.8%×15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7月2日借期内利息的复利,按照年利率7.8%×15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16年7月3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唐山博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家军、郑艳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60元,由被告唐山嘉润堂广告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唐山博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家军、郑艳丽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时间 |
2019-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冀02执482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