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家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202********0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207民初1573号
案号
(2019)冀02执48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嘉润堂广告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丰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按照年利率7.8%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21日始至2016年7月2日的借期内利息,按照年利率7.8%×15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7月2日借期内利息的复利,按照年利率7.8%×15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2016年7月3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唐山博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家军、郑艳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860元,由被告唐山嘉润堂广告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唐山博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家军、郑艳丽负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9-03-06
发布时间
2019-03-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冀02执4827号
立案日期
2019-03-06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00000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