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07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雁江民初字第2544号 |
案号 |
(2015)雁江执字第010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资阳市正力实业有限公司货款75,62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同档利率,从2015年7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和违约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四川省资阳市正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由被告资阳市云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5-09-18 |
发布时间 |
2016-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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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彭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2021560722730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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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石羊工业集中区(安岳县石羊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