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克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422********24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422民初1715号 |
案号 |
(2020)桂0422执2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李木良与被告陈克政签订的《租房协议书》;被告陈克政应支付原告李木良违约金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木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82元,减半收取13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木良负担1006元,被告陈克政负担335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