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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克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422********24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422民初1715号
案号
(2020)桂0422执2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藤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李木良与被告陈克政签订的《租房协议书》;被告陈克政应支付原告李木良违约金30000元; 三、驳回原告李木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82元,减半收取13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木良负担1006元,被告陈克政负担335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1-17
发布时间
2020-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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