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祖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21********6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1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桂0321执2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谢祖林返还原告刘福权合同定金10000元。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50元(原告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谢祖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