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潘海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8********4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921民初1777号 |
案号 |
(2020)桂0921执2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海玉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给原告邓伟明;二、被告潘海玉支付利息给原告邓伟明(利息的计算办法:以人民币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0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被告潘海玉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