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1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12民初1685号 |
案号 |
(2018)川0180执18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北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逾期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计算方式为:1.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的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9日;2.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5‰的标准,自2015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二、被告四川北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5万元。三、被告四川省简阳市国发植物油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云天化机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元通玻璃仪器有限公司、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晶工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华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汇特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砚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四川省若男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宏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四川正金林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荣华化工有限公司、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就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述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北研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陈泽、彭雯对被告四川北研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本金400万元范围内以及相应利息【计算方式为:1.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的标准,自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9日;2.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5‰的标准,自2015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律师费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陈泽、彭雯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四川北研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四川省金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四川省金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按《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德银成龙支保字第201406300000001号)约定,对四川北研实业有限公司等21户所产生的债务在主债权147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范围已承担保证责任,对超出合同约定部分的债权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四川省金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被告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2400元,由被告四川北研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国发植物油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云天化机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元通玻璃仪器有限公司、简阳市永和纸业有限公司、四川正东农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晶工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华通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汇特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市大地生态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五全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砚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四川省若男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宏鑫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临江寺豆瓣有限公司、四川正金林产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荣华化工有限公司、四川富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金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泽、彭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7-19 |
发布时间 |
2018-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2000621055127Q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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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宰山路35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