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3********4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沈河民三初字第591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45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岩于2013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开宇人民币2万元,被告张岩于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开宇人民币8万元;二、被告张岩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开宇人民币10万元;被告张岩于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开宇人民币10万元;三、被告张岩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开宇人民币10万元;被告张岩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开宇人民币10万元;四、被告张岩于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开宇人民币10万元;被告张岩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开宇人民币10万元;五、被告张岩于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开宇人民币10万元;被告张岩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开宇人民币10万元;六、被告张岩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开宇人民币10万元;被告张岩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开宇人民币10万元;七、被告张岩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开宇人民币40万元;八、如果被告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九、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150元,由原告王开宇承担人民币4,575元,由被告张岩承担人民币4,5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