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安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4********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赣1102执1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倪艾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649 162.5元(利息截止2017年4月6日),从2017年4月7日起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借款展期协议书》的约定利率计算;二、如被告倪艾生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江西横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上饶市金洲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在上饶市三清山中大道169号1-30,1-29两处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上房权证上饶市字第248853号、248855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黄曙洲、林安明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西横峰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08-31 |
发布时间 |
2018-0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