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孙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02********0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月民一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 |
案号 |
(2014)月法执字第00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秦建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兰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95000元;二、被告秦建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兰以人民币195000元为本金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的四倍(年息24%从2013年9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应扣除已支付的9900元)】;三、被告林孙清、江西省金皇实业有限公司对以上第一、二项被告秦建国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呢,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建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上哪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692元,被告林孙清、江西省金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江兰承担人民币27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月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4-08-12 |
发布时间 |
2014-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