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安县乾侯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288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长民二初字第1820号 |
案号 |
(2018)冀0102执16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钢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8000000元、截止2015年10月19日利息581332.37元,逾期利息192000元,合计8773332.37元,以及2015年10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8%计算)。二、被告成安县乾候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张海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钢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对被告成安县乾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安县南环路北、邯大路南(房屋所有权证号:成房权证成安镇字第200541876号)、成安县邯大路南环路北(房屋所有权证号:成房权证成安镇字第200843937号);被告张海波名下丛台区滏东北大街188号连成别苑小区翠园4-4-43号(房屋他项权证号:邯房他证字第010308303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00元,由被告河北钢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5-28 |
发布时间 |
2018-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纪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247288094358 |
登记机关 |
成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成安县城南环路北邯大路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