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甄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4********2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3民初920号 |
案号 |
(2020)冀0923执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被告甄亮立即偿还原告陈庆元借款本金40000元,本承担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0元,因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4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260元,由被告甄亮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