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荣治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927********1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3民初763号 |
案号 |
(2020)冀0923执4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决生效后,被告杨荣治立即偿还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289.62元,及自2016年10月20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按照约定的借款利率和逾期利率所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杨全德、刘俊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7元,由被告杨荣治、杨全德、刘俊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6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