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72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沪0115民初79010号 |
案号 |
(2019)沪0115执50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借款本金19,999,995.55元; 二、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截至2018年10月14日的逾期利息98,958.31元; 三、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9,999,995.55元为基数,逾期利率按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收); 四、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律师费10万元; 五、被告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张朋起、宋雪云对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张朋起、宋雪云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六、如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判决义务,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江科技支行可与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以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国权路39号1801-1828室房屋作为抵押物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范围的部分,归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7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47,79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张朋起、宋雪云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时间 |
2019-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案号 |
(2019)沪0115执500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346748.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侯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6072277461 |
登记机关 |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宇文恺街6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