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建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28********28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27民初1753号 |
案号 |
(2020)冀0527执2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杨建强、石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冀顺礼给付货款68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保全费708元,由被告杨建强、石小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