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东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28********08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27民初1483号 |
案号 |
(2020)冀0527执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东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到2019年10月27日的利息33321.88元;二、被告郭东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河北南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075.32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27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计351元,由被告郭东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