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海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2********3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321民初3031号 |
案号 |
(2020)冀0321执7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海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蕊平借款本金1016133.34元及2016年3月26日前尚欠利息33678.22元。二、被告于海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蕊平本金为1016133.34元自2016年3月27日以后的利息(利息计算:从2016年3月27日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以1016133.34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计算,再扣除30万元);三、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鑫秋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李金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邵蕊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9)冀0321民初3031号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负担20368元,被告于海山、青龙满族自治县鑫秋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李金兰连带负担10432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至本院诉讼费指定账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账号:100455945559)。(2019)冀0321民初3032号案件受理费22808元,由原告邵蕊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