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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金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01********0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702民初1011号
案号
(2019)豫1702执31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驻马店市华强广告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8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驻马店市华强广告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驻马店市华强广告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10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驻马店市华强广告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驻马店市华强广告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驻马店市华强广告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1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驻马店市华强广告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2月28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驻马店市华强广告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驻马店市华强广告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剩余本金94071.24元、截止到2017年12月20日产生的罚息193948.42元、复利18166.3元共计306185.96元及2017年12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被告李新民、陈金月、驻马店市高新区金旺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19-06-11
发布时间
2019-07-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豫1702执3109号
立案日期
2019-06-11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106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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