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金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01********0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702民初1011号 |
案号 |
(2019)豫1702执3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驻马店市华强广告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8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驻马店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驻马店市华强广告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驻马店市华强广告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10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驻马店市华强广告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驻马店市华强广告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驻马店市华强广告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1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驻马店市华强广告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2月28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驻马店市华强广告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驻马店市华强广告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剩余本金94071.24元、截止到2017年12月20日产生的罚息193948.42元、复利18166.3元共计306185.96元及2017年12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利率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被告李新民、陈金月、驻马店市高新区金旺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6-11 |
发布时间 |
2019-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1702执3109号 |
立案日期 |
2019-06-11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106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