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建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27********2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27民初1582号 |
案号 |
(2020)冀0527执2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路军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玉双借款本金3万元及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9月22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杨建茹、刘文涛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被告路军波、杨建茹、刘文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