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光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9********1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924民初1297号 |
案号 |
(2020)闽0924执3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光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9900元及相应利息(截至2019年9月24日尚欠利息4073.95元,2019年9月25日起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吴猛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吴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吴光龙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