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23********8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704民初2057号 |
案号 |
(2019)粤1704执6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阳江市源艺印象广告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10000元及利息(计至2018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为27342.77元,从2018年10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给原告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被告胡泊、周艳荣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泊、周艳荣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阳江市源艺印象广告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87元(已减半计收),财产保全费3070元,合计7657元,由被告阳江市源艺印象广告有限公司、胡泊、周艳荣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时间 |
2019-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