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81********0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81民初287号 |
案号 |
(2020)川0181执9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何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返还原告王鹏16万元,并以16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结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6元,减半收取1758元,由被告何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6-09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