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383********55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521刑初237号 |
案号 |
(2020)川0521执5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彭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彭彪的刑期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二、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oppor9sk型号手机发还被害人冉伟(已发还)、三星sm-g9508型手机发还被害人李存前(已发还),责令被告人彭彪继续退赔被害人冉伟的损失二百元;对被告人彭彪的违法所得一千元进行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