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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安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1********18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521民初1574号
案号
(2020)川0521执4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安平限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借款本金3288元及利息1253.94元;二、被告宋安平支付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以4541.94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宋安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5-07
发布时间
2020-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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