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苗婷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82********73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213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鲁0213执5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苗森明、被告蓝守桂、被告苗婷婷、被告苗琳、被告蓝守朋、被告朱敬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520825元。二、被告苗森明、被告蓝守桂、被告苗婷婷、被告苗琳、被告蓝守朋、被告朱敬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广东截至2016年11月28日止的罚息、违约金共计92238元,及以5208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25%、自2016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三、被告青岛运源广告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运源户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盛德隆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苗森明、被告蓝守桂、被告苗婷婷、被告苗琳、被告蓝守朋、被告朱敬芬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3-09 |
发布时间 |
2018-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