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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蓝守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22********0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213民初208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鲁0213执5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苗森明、被告蓝守桂、被告苗婷婷、被告苗琳、被告蓝守朋、被告朱敬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520825元。二、被告苗森明、被告蓝守桂、被告苗婷婷、被告苗琳、被告蓝守朋、被告朱敬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广东截至2016年11月28日止的罚息、违约金共计92238元,及以5208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25%、自2016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三、被告青岛运源广告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运源户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盛德隆电子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苗森明、被告蓝守桂、被告苗婷婷、被告苗琳、被告蓝守朋、被告朱敬芬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8-03-09
发布时间
2018-08-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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