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9********1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813民初1100号 |
案号 |
(2020)苏0813执5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朱军、沈代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洪泽金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二、被告蒋逸龙、施吉会对被告朱军、沈代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32元,由被告朱军、沈代花、蒋逸龙、施吉会6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2228460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