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裴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5********0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003民初1994号 |
案号 |
(2020)豫1003执14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裴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松建钢管租赁站租金82743.72元及违约金24823.1元、运费7000元,共计114566.8元。案件受理费9606元,由被告裴伟负担2591元、由原告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松建钢管租赁站负担7015元;保全费1093元,由被告裴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