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4********5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724民初761号 |
案号 |
(2020)豫0724执恢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被告王海燕、冯春方欠原告孟刚心借款125000元,被告王海燕、冯春方定于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孟刚心10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孟刚心10000元,2019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孟刚心10000元,2020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孟刚心10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孟刚心10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孟刚心15000元,2022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孟刚心15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孟刚心15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归还原告孟刚心15000元,2023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孟刚心15000元;二、如被告王海燕、冯春方有任一期逾期,则原告孟刚心在申请执行时,可申请执行全额标的125000元(扣除已履行的部分),并在申请执行时可要求二被告支付以未履行部分为本金,按照月利息1.5%计算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1-22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