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晓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10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温苍商初字第00178号 |
案号 |
(2014)温苍执民字第017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陈晓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传国借款6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欠款金额6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1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吴光强、胡丕雁、马世潘、温州市橄榄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吴光强、胡丕雁、马世潘、温州市橄榄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晓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10元,减半收取4905元,由陈晓红、吴光强、胡丕雁、马世潘、温州市橄榄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4-07-17 |
发布时间 |
2014-08-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