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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世潘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7********74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温苍商初字第00178号
案号
(2014)温苍执民字第017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苍南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陈晓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吴传国借款6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欠款金额6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1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吴光强、胡丕雁、马世潘、温州市橄榄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吴光强、胡丕雁、马世潘、温州市橄榄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晓红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10元,减半收取4905元,由陈晓红、吴光强、胡丕雁、马世潘、温州市橄榄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4-07-17
发布时间
2014-08-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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