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程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24********6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民初28331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146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程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张帮良偿还借款38500元及利息(以38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7月8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诉讼费762元(原告张帮良已预付)由被告程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