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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华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29********56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嘉海商初字第00749号
案号
(2014)嘉海执民字第022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及担保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一、经各方协商确认,截止2014年8月5日,被告福州广海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浙江康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555698元(已扣除保证金417000元及已付租金151458元),逾期利息47710.08元,合计3603408.08元。此款,按如下方式支付:被告福州广海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前支付租金621225元,逾期利息47710.08元;自2014年8月起至2016年2月,于每月20日各支付租金124245元;自2016年3月起至2016年10月,于每月20日各支付租金65264元;于2016年11月20日前支付租金25853元,最后一期租金25853元于2016年12月19日前付清。二、被告福州广海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底前支付原告浙江康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26000元。三、如被告福州广海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可在支付原告浙江康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留购货款1000元后取得本案租赁物(编号为130458、120482、120456、120446、120437、120428、130551、130566的八台H5810型塔式起重机,编号为A130189、A130190的二台H6010型塔式起重机)的所有权。四、如被告福州广海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需另行赔偿原告浙江康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269042.36元,且原告浙江康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到期租金及相应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五、被告苏中锋、福建朝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苗华丽对被告福州广海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被告陆新阳、福州利阳投资有限公司自愿对被告福州广海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在本案债务未清偿前,本案的租赁物(编号为130458、120482、120456、120446、120437、120428、130551、130566的八台H5810型塔式起重机,编号为A130189、A130190的二台H6010型塔式起重机)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原告浙江康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八、原告浙江康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九、案件受理费1782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22元,由被告福州广海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4-10-24
发布时间
2014-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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