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诚智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34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702民初1396号 |
案号 |
(2019)豫1702执11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王保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德裕借款78335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已支付利息40000元从应当支付的利息中予以扣除)。二、被告河南诚智实业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被告王保国、河南诚智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163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6150元,由被告王保国、河南诚智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11 |
发布时间 |
2019-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1702执116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1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83358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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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凤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566344290X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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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郑州市郑东新区七里河南路39号华丰国际装饰广场二期B区1-4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