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4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302民初9212号 |
案号 |
(2019)苏1302执1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庆福、高雪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娟偿还借款本金433200元及利息(以433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苏创伟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有权在实际清偿后向被告王庆福、高雪梅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合计16407元,由原告负担2834元,三被告共同负担135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3-12 |
发布时间 |
2019-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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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庆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11670123587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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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区黄山路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