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3********4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3民初8872号 |
案号 |
(2020)津0103执6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四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王蕊与被告宋国强离婚;二、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尖山光华里42号310-313室房屋售房款1900000元归被告宋国强所有,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宋国强给付原告王蕊上述款项的折价款950000元;三、牌照号为津fcw916号本田飞度轿车归原告王蕊所有,牌照号为津bs5270丰田威驰轿车归被告宋国强所有;四、牌照号为津fcw916号本田飞度轿车剩余贷款由原告王蕊、被告宋国强各偿还7508.64元;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宋国强给付原告王蕊欠款5000元;六、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公积金及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归各自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44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2-11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