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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国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3********4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3民初8872号
案号
(2020)津0103执6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四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王蕊与被告宋国强离婚;二、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尖山光华里42号310-313室房屋售房款1900000元归被告宋国强所有,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宋国强给付原告王蕊上述款项的折价款950000元;三、牌照号为津fcw916号本田飞度轿车归原告王蕊所有,牌照号为津bs5270丰田威驰轿车归被告宋国强所有;四、牌照号为津fcw916号本田飞度轿车剩余贷款由原告王蕊、被告宋国强各偿还7508.64元;五、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宋国强给付原告王蕊欠款5000元;六、原、被告各自名下的公积金及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归各自所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0元,由原、被告各自负担447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2-11
发布时间
2020-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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