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马金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225********1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4225民初812号 |
案号 |
(2020)新4225执3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裕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金才、吕英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王鲁江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15000元,合计65000元(利息自2018年5月15日至2019年8月15日)。二、被告麻文生、魏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金才、吕英利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裕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