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存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201********4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201民初2757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18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存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雷霆友借款50000元。二、被告杨存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原告雷霆友借款50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12月14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雷霆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实际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杨存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7-11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