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201********4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201民初4085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7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高丽雯欠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邮寄送达费30元,公告送达费360元,由被告赵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