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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02********02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涪民初字第5714号
案号
(2018)川0781执21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绵阳雁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赵光明偿还借款本金139万元。二、被告雁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金139万元从2015年10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利率24%计算的资金利息及违约金。三、被告绵阳雁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赵光明支付律师代理费7.9万元;四、被告绵阳尚宇投资有限公司、绵阳尚宇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德荣投资有限公司、绵阳拓冶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拓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跃对前述第一、二、三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四川天健明远实业有限公司以绵房产权监字第0206671号及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20662号房产的价值为限,对前述第一、二、三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78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绵阳雁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绵阳尚宇投资有限公司、绵阳尚宇商贸有限公司、绵阳德荣投资有限公司、绵阳拓冶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拓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天健明远实业有限公司、黄跃连带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11-28
发布时间
2019-04-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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