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甲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222********0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201民初1228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15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甲祥返还原告邓旭95000元,于2019年7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邓旭20000元,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原告邓旭40000元,剩余35000元于2020年5月6日之前付清。二、如被告王甲祥不按照上述约定时间履行任何一笔付款义务,原告邓旭可就全部未付案款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且被告王甲祥则承担未付案款利息(自2019年2月20号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邮寄费60元,由被告王甲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