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彦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31********6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1029民初568号 |
案号 |
(2020)晋1029执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乡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彦青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郑玉堂借款6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月21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彦青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乡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