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蔡胜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5********2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滨中商初字第170号 |
案号 |
(2015)滨中法执字第00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蔡胜平偿还申请执行人沾化天虹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95266.66元并支付利息;二、被执行人蔡胜平偿还申请执行人沾化天虹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4700元;三、被执行人山东万思顿农业产业园有限公司、沾化中豪民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蔡胜平追偿,也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对不能追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担保份额;五、申请执行人沾化天虹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执行人沾化中豪民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原木和板材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限受偿;六、驳回申请执行人沾化天虹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蔡胜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11-11 |
发布时间 |
2016-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