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25********0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1024民初2210号 |
案号 |
(2020)晋1024执4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钊分期归还原告张北生借款本金2万元(被告自2019年9月起每月1日偿还1000元,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刘钊未按期按额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原告张北生可就被告剩余未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由被告承担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刘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