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126********0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622民初1270号 |
案号 |
(2020)晋0622执恢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应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应县金都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被告杨翠先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张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应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7-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虚假诉讼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