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92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24民初2268号 |
案号 |
(2017)豫0724执6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李承国支付质保金工程款53750元。二、被告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5375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6日起向原告李承国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指定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承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被告河南省民立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获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7-05-11 |
发布时间 |
2017-06-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阴宏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0749203627U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商城路7号1号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