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0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11民初1720号 |
案号 |
(2019)豫0411执3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省谦必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5.252996万元、逾期利息60.827151万元,共计306.080147万元(逾期利息已计算至2018年4月20日,之后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5%继续支付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其中,自2018年4月21日至2018年6月28日期间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66.492996万元为基数计算;自2018年6月29日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45.252996万元为基数计算)。二、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君委、刘永红、张磊、王君直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河南省谦必成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2986元,由河南省谦必成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君委、刘永红、张磊、王君直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14 |
发布时间 |
2019-04-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411执32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4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09378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砚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06700628683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899号平棉大厦14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