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温义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0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0民初881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7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温义发欠原告李玉莲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被告自愿于2020年1月20日前返还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借款利息(以尚欠本金从2017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0日,按月利率1%计算)。原告表示同意。二、如被告温义发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则应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7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计4550元,由被告温义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