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志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02********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881民初168号 |
案号 |
(2020)赣0881执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志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46819.12元,手续费、利息、滞纳金计47198.93元,合计94018.05元(截止到2018年1月24日止)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46819.12元为准,自2018年1月25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45元,减半收取1075.23元,由被告张志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