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立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32********4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881民初131号 |
案号 |
(2020)赣0881执2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张立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支行借款本金9991.51元并支付手续费、利息及滞纳金(2018年1月2日之前尚欠的手续费、利息及滞纳金为15788.89元,2018年1月2日之后的手续费、利息及滞纳金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付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51元,减半收取222.25元,由张立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