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智扬实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08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222民初213号 |
案号 |
(2018)豫0222执19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智扬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二、被告开封智扬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5808887.58元,并自2017年4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开封智扬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保证金100万元,并自2016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四、被告开封智扬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保全担保损失费6808.89元;五、原告河南省宏裕达建实验室筑有限公司对所承建的12#、13#、14#、15#楼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于顺霞的诉讼请求;七、驳回原告河南省宏裕达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81.1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开封智扬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12-11 |
发布时间 |
2019-0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豫0222执1960号 |
立案日期 |
2018-12-11 |
执行法院 |
通许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85077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纪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220808057727 |
登记机关 |
通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通许县上海路北段东侧 |






